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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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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內政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酌定配額時,應衡酌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定居情形,會商主管機關就港澳政策加以考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12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