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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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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第 53 條
違反依第三十四條所定辦法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34 條
香港或澳門資金之進出臺灣地區,於維持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穩定之必要時,得訂定辦法管理、限制或禁止之;其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同其他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