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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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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第 14-2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第 47-1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