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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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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71 條
本條例第九十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於本條例第八十七條,指依本條例受理申請許可之機關或查獲機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8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94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