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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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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67 條
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不包括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所定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72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
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