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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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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