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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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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24 條
申請人有前條情形,未依規定繳回其所領金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回復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
EN
第 23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領取一次退休(職、伍)給與後,未於二個月內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由原退休(職、伍)機關通知支給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