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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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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使用插播式字幕辦法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應以非營利為目的,並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政府機關(構)所委託播送之訊息有助於提升行政效能者。
二、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地方自治團體、公益法人或團體、學校所委託播送之訊息有利於社會公益者。
三、系統經營者自行播送有利於社會公益之訊息者。
第一項情形之認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