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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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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31 條
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
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
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得插播一次或二次。
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