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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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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EN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
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
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得插播一次或二次。
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