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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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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34-3 條
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之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
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之認定、節目與其所插播廣告之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