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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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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申請人之資格及公司組織,審查基準如下:
一、公司組織與人力配置:應包含內部治理及稽核制度。
二、公司各部門及人員編制:應足以因應其業務、技術發展及訂戶需求。
三、定期增進員工知識、技能之培訓計畫:應依其組織內各部門功能及性別平等,訂有不同主題之培訓計畫,並明訂其時數、人數與經費之規劃。
四、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應有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相關規劃。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