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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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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系統經營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許可者,於發布施行後,得依其原計畫繼續實施。但仍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全數位化服務轉換。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
系統經營者提出之數位化服務轉換方式,應考量訂戶收視權益之保障,並包含訂戶配合轉換之鼓勵措施及關閉類比訊號前之通知訂戶程序。
系統經營者數位轉換實驗區、光節點或放大器內數位化服務之訂戶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得檢具相關紀錄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於該實驗區、光節點或放大器範圍內轉換為全數位化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申請之核准,得參考實驗區訂戶意見、實地訪查或書面紀錄等;必要時,得商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辦理抽查。
系統經營者未依其計畫書實施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第二項全數位化轉換之申請。
系統經營者規劃之實驗區有二家以上非屬關係企業或不具直接、間接控制關係之系統經營者提供服務者,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於該實驗區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