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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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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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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75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核、查驗、核發、換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查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