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3: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管理會委員及第十條人員均為無給職。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
第 10 條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管理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六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管理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