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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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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所稱定期,指每年四月及十月。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22 條
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
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