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5 16: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衛星廣播電視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EN
第 22 條
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
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58 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