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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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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第 20 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相關線路,指訂戶引進線之線纜及線纜相關設備。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52 條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