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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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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相關線路,指訂戶引進線之線纜及線纜相關設備。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