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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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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設置頻道載明應記載資訊時,得以電子節目表單之方式為之。
前項所稱電子節目表單,應載明包含系統經營者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等資訊,並於首頁提供操作指引。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43 條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頻道專供系統經營者載明其名稱、識別標識、許可證字號、訂戶申訴專線、營業處所地址、頻道總表、頻道授權期限及各頻道播出節目之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