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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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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公告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系統經營者之全國總訂戶數。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24 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