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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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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N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