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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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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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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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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七條、第八條之申請,應記載事項或應備書件有欠缺者,得通知限期補
正。
逾不為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