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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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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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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輸入第二條第一款電影片,其每部之複製片 (拷貝) ,情節應相同;情節
不同者,應勒令全部退運。但僅寬度、型式不同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