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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出版法所稱之出版業公司,係指一切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企業機構依
公司法組織者,書店指一切出版書籍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者,出版業之用書
局、印書館、出版社或其他名稱者視其性質分別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