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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出版法
第 43 條
國外發行之出版品,有應受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處分之
情形者,行政院新聞局得禁止其進口。
前項違禁進口之出版品,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得扣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