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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出版法
第 38 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罰鍰:
一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不寄送出版品,經催告無效者
,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二 不為第十三條或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記載,或記載不實者,處三百元
以下罰鍰。
三 不為第十五條之更正,或已更正而與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
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之內容不符,經當事人向該主管官署檢舉,並
查明屬實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