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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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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第 36 條
出版品如違反本法規定,主管官署得為左列行政處分:
一 警告。
二 罰鍰。
三 禁止出售散佈進口或扣押沒入。
四 定期停止發行。
五 撤銷登記。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