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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第 33 條
出版品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
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登載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
辯論。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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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