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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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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為行政處分之官署,如因處分失當,而應負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辦理
。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