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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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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7 條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