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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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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擬訂或變更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三十天,公開徵求意見。
環境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