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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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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7 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其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
第 6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會計處理之會計事項,包括環境保護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增減變化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