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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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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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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依第七條設置專責單位,每一類應至少包括下列員額:
一、主管一人。
二、甲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三、乙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主管應具有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第一項專責單位如合併設置時,主管及專責人員得互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