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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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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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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指
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自該公告起一年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專
責單位或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