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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2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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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開發單位得於製作說明書時,檢具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料,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預審。
主管機關得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邀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召開預審會議;其會議結論,開發單位應納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重點。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