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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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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N
第 49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提出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四、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五、開發行為所採之環境保護對策及其成果。
六、環境現況。
七、開發行為已知或預測之環境影響。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九、替代方案。
十、執行因應對策所須經費。
十一、參考文獻。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28 條
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