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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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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N
第 39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所為之追蹤事項如下:
一、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理之事項。
二、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事項。
三、其他相關環境影響事項。
前項執行情形,應函送主管機關。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18 條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