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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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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N
第 2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進行現場勘察時,應發給參與者勘察意見表,並彙整作成勘察紀錄,一併送交主管機關。
環境影響評估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12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