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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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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
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