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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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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其審查期間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自收件日起七個工作日。
二、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或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自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
三、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自收件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
四、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自收件日起九十個工作日。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及簡易登錄,有第九條應附以附款之情事者,其審查期間得延長為四十五個工作日。
中央主管機關延長前二項審查期間者,應通知登錄人。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登錄人提交之新化學物質資料,判斷新化學物質之毒性有符合本法第三條所定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之虞者,應於核准登錄時附以附款,禁止或限制其運作並要求定期申報運作情形、更新登錄相關報告資料或提供化學物質危害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登錄人提交之新化學物質資料,判斷新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於核准登錄時附以附款,限制其運作並要求提報暴露及風險評估資料、更新登錄相關報告資料或提供化學物質危害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