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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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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環境用藥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
EN
第 27 條
環境用藥之標示,其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標示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