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3: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EN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
EN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補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項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核發及變更應變、諮詢機構認證證書,應依附表四收取證書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