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7: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得擇優予以獎勵。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42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
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第一項費用之求償權,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並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