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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9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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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N
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