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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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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dB)。
本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噪音管制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