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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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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第 8 條
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令諮詢之日、法律文件撰擬完成之日或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為之。
依第五條第三款申請法律扶助者,至遲應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十日內為之。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
第 5 條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範圍如下:
一、法令諮詢及法律文件撰擬之律師服務酬金。
二、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