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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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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
申請文件不合於前條規定或內容有欠缺,其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事業補正日數不計入書面資格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
第 4 條
事業申請低碳產品獎勵,於取得碳標籤、減碳標籤或展期碳標籤使用權一年內,得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獎勵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
二、減碳方式、減碳量及減碳比例之證明文件。
三、碳標籤或減碳標籤證書影本。
四、屬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文件。
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第二條所列情形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