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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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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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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條案件之獎項核發,至少應每季核發乙次
。
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辦理結果並
列為考評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