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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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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26 條
執行裝載操作循環前及完成後,應確保槽車裝卸口為氣密狀態。
裝載操作作業執行期間,應有人員於裝載操作設施進行監看。
裝載操作或以槽車運輸丁二烯、丙烯腈、苯、乙苯等物料,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之規定。但槽車使用國際標準化學油槽櫃形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