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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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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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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N
第 10 條
環工技師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辦理,並應將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規劃、設計等各階段作業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環工技師執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將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26 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