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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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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公害糾紛處理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 )
EN
第 45 條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之組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